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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会计事务所所需的条件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如下: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需要条件如下: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公司名称。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名称行业特点中应包含“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等字样;注册资本。

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